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个人信息被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法可依了

《民法典》在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了个人信息系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法益。但与侵害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不同,侵害受保护的人格法益需要加重的构成要件,原则上要求侵害人具有主观故意,而且要求加害行为违反公序良俗。个人信息作为”可救济的人格利益“,自然人可以类推适用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》的相关规定进行救济。

相关法条:

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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